1、用实验室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应满足使用要求,并与通风柜、实验台及实验仪器设备的布置、、结构选型以及管道空间布置紧密结合。
2、通用实验室设计标准单元开间应由实验台宽度、布置方式及间距决定。实验台平行布置的标准单元,其开间不宜小于6.60m。
3、通用实验室标准单元进深应由实验台长度、通风柜及实验仪器设备布置决定,且不宜小于6.60m;无通风柜时,不宜小于5.70m。
4、由1/2个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靠两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60m。当靠一侧墙改为布置通风柜或实验仪器设备时,其与另一侧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
5、由一个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靠两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与房间中间布置的岛式或半岛式中央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60m。当靠侧墙或房间中间改为布置通风柜或实验仪器设备时,其与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岛式实验台端部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6.60m。
6、按第4条和第5条规定布置的通用实验室,如一侧墙或两侧墙靠近外墙部位开设通向空间的门时,其相应的净距应增加0.10m。
7、由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实验台之间或实验台与实验仪器设备之间的净距应符合第4条、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当连续布置两台及以上岛式实验台时,其端部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m。
8、岛式或半岛式中央实验台不宜与外窗平行布置。必须与外窗平行布置时,其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30m。
9、通用实验室设计不宜贴靠有窗外墙布置边实验台,不应贴靠有窗外墙布置需要公用设施供应的边实验台。
10、靠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的端部与走道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20m。中央实验台的端部与走道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当实验室设置向室内退进的门斗时,则实验台端部与退进门斗的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