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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适应食品经营领域新兴业态发展趋势,规范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现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起草了《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适应食品经营领域新兴业态发展趋势,规范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现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起草了《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3年11月20日前反馈。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发送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邮箱,邮件主题请注明“《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二、邮寄信函,将意见邮寄至: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邮政编码050091),并在信封上注明“《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部门(以下统称行政审批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食品销售经营者分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其他食品销售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归类、其他食品销售者。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场所的,按照食品贸易商归类。
餐饮服务经营者分为普通餐饮(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美食城)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经营者仅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制售服务的,其主体业态不再细分。
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分为学校食堂(大学食堂、中小学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托育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养老食堂、机关食堂、职工食堂、其他食堂。
行政审批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风险原则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场所食品安全条件的现场核查,根据现场核查时申请者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主体业态,并对核查通过的事项进行许可。
第五条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意见》,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注明拒签情况。
县(市、区)食品行政审批部门赋权下放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要落实“县乡通办”,加强培训考核,确保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备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的能力,否则不可赋权下放。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食品经营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还应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申请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专门制定关于散装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内容,如散装食品的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的措施。
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制售)类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公示制度。
(一)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贮存、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25m以上距离。
(三)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五)有贮存场所的,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贮存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贮存场所应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
(三)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带有温度指示装置。设备应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四)销售裸装散装食品、在零售时对预包装食品包装进行完全拆除并重新分装后销售的,应配备盛放食品容器等工用具的清洗消毒设备设施。
应配有洗手、消毒的设备或者设施。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六)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应配有防尘防蝇等设施,配备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夹取及售卖;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
(七)销售散装熟食应配备具有保证熟食应有温度的功能的设备设施;销售散装熟食的,熟食柜等摆放熟食的专用设备设施应具有避免消费者直接触及食品的功能。
第十三条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经营流程,防止销售的食品品种间形成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生鲜畜禽、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
散装食品销售应有明显的区域或分隔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分离,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熟食应有专门售卖区域并与食品经营场所其他区域相分隔。
第十四条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如需进行切割、分装等简单处理,应符合第三章第六节简单制售许可审查的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从事食品贸易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有固定、独立的食品经营活动场所。经营场所内不销售食品,仅作为经营管理办公场所使用。
散装熟食一般为零售环节食品经营者在门店现场售卖,此项目不适用于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食品贸易商。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食品贸易商申请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制定关于散装食品的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的措施。
第十七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将原料进行初步或者部分加工,制作成非直接入口食品并销售给消费者,尚需消费者进一步加工熟制后食用的,可以按热食类食品制售(简单制售)归类。如需对食品原料进行清洗的,应设置与加工品种相适应的食品原料清洗水池。
第十九条申请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的,设置的专间应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按照专间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不含冷荤类食品制售、不含冷加工糕点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的,设置的专用操作场所应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按照专用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条普通餐饮、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同时从事中央厨房或集体用餐配送经营的,还应符合本章第三节或第四节的要求,分别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的,应同时使用相应的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核查表进行现场核查,且所有核查表均需合格。
第二十一条申请的食品制售类经营项目仅有简单制售的,应符合本章第六节的规定,按照简单制售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无需按照食品制售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的食品制售类经营项目除含有简单制售,还含有其他制售项目的,应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食品制售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无需使用简单制售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有制售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的,还需按照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加工经营场所应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以及有害废弃物、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能有效清除的地点。周围不应有可导致虫害大量滋生的场所,难以避开时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
第二十三条应设置与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初加工、切配、烹饪、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分)餐等加工操作场所。有与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等设施设备,以及食品库房、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第二十四条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食品制售项目的,食品处理区最小面积为6m2。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比例,根据经营品种、数量及食品安全风险高低等因素确定(具体执行标准参照附件1)。
第二十六条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制作、半成品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加工和传递中产生交叉污染。
美食城、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托育机构食堂、养老食堂应实现明厨亮灶。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
第二十八条食品处理区地面的铺设材料应无毒、无异味、不透水、耐腐蚀。地面平坦防滑,易于清洗,并有排水系统。排水沟篦子应完整,篦子缝应小于10mm。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地面和排水沟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不易积水。排水管道与外界相通的出口应有适当措施(缝隙小于10mm的篦子),以防有害生物侵入。
食品处理区内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在操作高度范围内的墙面还应光滑、防水、不易积垢且易于清洗。专间墙壁应铺设到顶。
第三十条食品处理区门、窗应闭合严密,采用不透水、坚固、不变形的材料制成,结构上应易于维护、清洁。
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窗采取有效措施(如安装空气慕、防蝇帘、防虫纱网、挡鼠板等)防止有害生物侵入。
食品处理区内食品半成品、成品和清洁餐用具暴露区域上方的天花板应能避免灰尘散落,防止有害生物孳生和霉菌繁殖,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下落。
第三十二条食品处理区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满足食品加工需要,不应改变食品的感官色泽。
第三十四条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使用的区域。洗手设施应采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洁的材料制成。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配备洗手用品和干手设施。
第三十五条有初加工过程的,分别设置与加工品种相对应的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可分为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或植物性食品、畜禽产品、水产品等),水池数量和容量与加工食品的规模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保证不同种类食品原料能分开清洗。水产品原料需宰杀的应设置宰杀操作台。
第三十六条切配、烹饪面积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区域相对独立。烹饪场所应设置机械排风和调温设施。
特大型、大型餐馆和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食堂餐用具的清洗消毒应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