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批文名称及编号:关于同意调整庐江新三中建设项目规模及内容的复函,庐发项[2021]410
咨询热线:020-290380891.3 批文名称及编号:关于同意调整庐江新三中建设项目规模及内容的复函,庐发项[2021]410号
2.6 建设规模:第一包:课桌椅、空调、功能室设备等;第二包:办公桌椅、教学设备、图书馆设备等;第三包:档案馆设备、办公设备、宿舍设备、卫生设备、安保设备等;第四包:食堂设备、巡考设备等。
2.10 招标范围:第一包:课桌椅、空调、功能室设备等;第二包:办公桌椅、教学设备、图书馆设备等;第三包:档案馆设备、办公设备、宿舍设备、卫生设备、安保设备等;第四包:食堂设备、巡考设备等。
3.1.4 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2)潜在投标人可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查阅招标文件,如参与投标,则须在本条第4.1款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项目咨询请拨打电线 招标文件价格:每套人民币0元。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05月29日09时0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9.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
9.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投诉系统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监管部门提出投诉。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电 线 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操作手册.pdf 电子交易系统网上异议操作手册.pdf 招标文件正文.pdf
“庐江县城市更新一期安徽师范大学附属庐江第三中学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4ANNWZ00165)招标文件答疑公告如下:
提问一:第二包所涉及的内容包含办公桌椅、教学设备、图书馆设备等。招标文件分包将类别相差很大的产品放在一起,分包极其不合理,而且不允许联合投标体投标,单个厂家根本无法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这样分包,除了限制其他供应商来参与投标,没有任何实际作用,有控标、围标的巨大嫌疑;希望采购中心和采购人酌情考虑重新按照办公桌椅、教学设备、图书馆等大类别分包,以便项目的采购更专业、更科学、更合理。
事实依据:1、本项目单独选用其中的部分产品的检测报告作为打分项,而且这些需要提供检测报告的产品并不是本次采购的主体,并且检测单位及检测项目全部做了规定,这样的规定只有某一种产品完全符合,是为特定供应商量身打造的评分项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将检测报告纳入评分办法是违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令第87号》等国家相关法规,国内已经有很多地方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发文规定将产品检测报告或者产品中某一部件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条件及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列为政府采购评分项列入了负面清单!
2、评分项:“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所投“技术评审项产品资料需求汇总表”中的核心产品(▲项产品)每具有一个相关产品的专利证书,得2分,满分8分。”这种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法律依据:1、专利技术一般为独家享有,以专利技术作为评标标准,可能抑制投标的公平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中水利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 招标 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建议更改:1、检测报告用于佐证所投产品的性能优越与相关参数,不能单凭检测报告进行加分,建议删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中水利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 招标 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请求:鉴于以上几点,经过多方查证证实采购需求中的多项参数要求非常不合理且具有独一性的,具有极大的排他性,已限制和排斥、歧视其他同类产品,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之规定,严重损害了其他投标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的权益,恳请贵中心有关领导给予重视,希望本着《政府采购法》之公平、公正、公开的精神,维护其他投标商的正常权益。
回复:本项目仅承诺中标后合同签订前提供检测报告供招标人审查即可,未设置检测报告作为评分依据。本项目分包根据整体预算平均分配,希望各位潜在投标人仔细研究各分包内的装备采购情况,结合自身情况提供优质的解决方案,不能耽误学校的建设周期,影响学校投入使用的时间。本项目技术要求的参数均为了满足实际使用需求,不存在所指的参数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唯一性,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未限定所投产品品牌及专利证书具体名称,且提供核心产品(▲项产品)的相关专利证书即可。要求提供投标产品的相关专利证书是为了确保投标产品不会因为知识产权纠纷影响招标人后续使用。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第一包所涉及的内容包含课桌椅、空调、物理实验室成套设备、数字化实验传感器、探究性实验仪器(其中包含普教仪器、高教仪器)、常规实验仪器等;第二包所涉及的内容包含办公桌椅、图书馆设备、生物实验室成套设备、数字化实验传感器、探究性实验仪器(其中包含普教仪器、高教仪器)、常规实验仪器等;等;第三包所涉及的内容包含档案馆设备、办公设备、宿舍设备、卫生设备、安保设备、化学实验室成套设备、数字化实验传感器、探究性实验仪器(其中包含普教仪器、高教仪器)、常规实验仪器等;等等;第四包所涉及的内容包含食堂设备、巡考设备等。此四个包所涉及内容十分复杂,设备混乱,配置不科学,其中内容组合在一个包里招标,除了限制其他企业来参与投标,没有任何实际作用,希望采购中心和采购人酌情考虑重新按照理化生实验室、办公设备、食堂设备等大类分包,以便可以做到更专业、更科学、更合理,以免出现围标的情况发生!
回复:本项目分包根据整体预算平均分配,希望各位潜在投标人仔细研究各分包内的装备采购情况,结合自身情况提供优质的解决方案,不能耽误学校的建设周期,影响学校投入使用的时间。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三:评分办法中将“品牌认可度”、招标文件中“重要技术参数(标注“★”项)需要提供的“检测报告及证书”、“专利证书”等部分评分设置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唯一性。招标文件所描述的参数及需要提供的资料全部为指定的生产厂家量身打造,比如:数字化传感器只有深圳深圳市立讯科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成套设备只有上海大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可以全部满足等等。本项目招标要求可以全部满足的数字化传感器产品生产厂家只是一家注册资金只有100万元的一家无名企业!实验室设备也是上海大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的最低端、最便宜的钢制品人字脚产品!可见幕后操作人为了控标、为了暴利已经毫无底线,根本没有考虑庐江三中是一所新建的学校来选择市场上的公认的优质、符合一所新建校未来发展所需要的品牌产品。此外:经过和以上厂家沟通,该项目的以上产品已经被其他厂家报备!
事实依据:1、本项目的产品品种有几千种,为什么单独选用这其中的部分产品的检测报告作为打分项?而且这些需要提供检测报告的产品并不是本次采购的主体,并且检测单位及检测项目全部做了规定,这样规定只有某一种产品完全符合,是为特定供应商量身打造的评分项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评分项:“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所投“技术评审项产品资料需求汇总表”中的核心产品(▲项产品)每具有一个相关产品的专利证书,得2分,满分8分。”这种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2、将检测报告纳入评分办法是违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令第87号》等国家相关法规,国内已经有很多地方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发文规定将产品检测报告或者产品中某一部件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条件及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列为政府采购评分项的做法列入了负面清单!
法律依据: 1、专利技术一般为独家享有,以专利技术为评标标准,可能抑制投标竞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中水利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 招标 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请求:1、检测报告用于佐证所投产品的性能优越与相关参数,不能单凭检测报告进行加分。2、取消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专利、授权书等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评分项。
综上,经过多方查证证实需求中的多项参数要求非常不合理和具有独一性的,具有极大的排他性,已限制和排斥、歧视其他同类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