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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注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

      核心提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已经2024年4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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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已经2024年4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10月13日发布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同时废止。……(世界食品网-)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已经2024年4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10月13日发布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 了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过程,保 证数据及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殊医学 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全过 程的质量管理,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 临床试验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世界医 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及相关伦理要求,受试者的安全和权 益是考虑的首要因素,优先于对科学和社会的获益。伦理审查与 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 承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应 当具有临床营养科以及与所研究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关的 专业科室,具备开展临床试验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专业技术能 力、伦理审查能力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研究条件, 及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经验,并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 验证评价技术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备案。

  第五条 试验样品的质量要求应当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和(或)相关规定,生产条件应当符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良好生产规范。

  第六条 临床试验相关方应当妥善记录、处理和保存所有临 床试验的纸质或电子资料,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相 关资料文件应当至少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五年。

  第七条 临床试验相关方应当保护受试者隐私,遵守保密相 关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申请人等可按规 定查阅试验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申请人是临床试验的责任人,应当把保护受试者的 安全和权益以及临床试验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作为临床试验 的基本考虑,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四)审查是否存在受试者被强迫、利诱等参加临床试验的 情形;是否在知情同意书中采用了使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放弃其 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十一条 研究者是实施临床试验并对受试者安全和权益及 临床试验质量负责的试验现场负责人,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 一)按照伦理委员会要求提供伦理审查需要的相关文件, 并且遵照伦理委员会批准的试验方案实施临床试验。

  (六)负责临床试验现场的数据采集,确保所有临床试验数 据是从临床试验的源文件和试验记录中获得的,且符合准确、完 整、可读和及时的要求。源数据应当具有可归因性、易读性、同 时性、原始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和持久性。

  第十二条 监查员应当按照申请人制定的监查计划及监查标 准操作规程,对临床试验进行现场监查并向申请人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临床试验机构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 验的管理和实施,制定临床试验相关管理制度。

  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对申请人提供的试验用样品承担管 理责任;应当接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核查、 申请人组 织的监查。

  ( 一)产品研发综述。包括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产品研发目的、 配方特点和营养学特征、能量与营养成分、质量控制与检测结果、 潜在临床意义等。

  (二)产品适用人群及确定依据、临床试验受试人群与适用 人群相关性依据,产品对受试人群已知和潜在的风险和获益。

  (三)试验用样品介绍。包括产品名称、类别、形态、净含 量及规格、能量密度、配料表及营养成分表、食用方法及食用量、 适用人群、产品标准要求、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企业等信息。

  第十八条 临床试验设计应当综合考虑产品配方特点和营养 学特征、适用人群等,注重产品的实际临床应用效果,并说明试 验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依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三)试验方法设计描述和选择的理由。 一般采用随机对照 试验。如采用其他试验设计的,需提供未实施随机对照试验的原 因、该试验设计的科学性和研究控制条件等依据。临床试验设计、 流程和不同阶段可以流程图形式表示。

  (四)样本量。受试者样本量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说明测 算依据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试验或文献数据。

  (五)对照样品。采用阳性对照设计的,应当阐述对照样品 选择的依据,并说明采用该设计对于试验目的的符合性,试验组 与对照组在能量、氮量和主要营养成分方面的可比性。

  (七)临床和实验室检查项目。按照试验目的设置能够反映 试验用样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观察 指标。

  (九)试验周期和具体安排,包括访视和随访计划。依据研 究目的、拟考察主要实验室检测指标的生物学特性,合理设置观 察时间,并能满足统计学要求。应当明确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 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指标及其评价、记录、分析方法与时间点。

  (十)试验记录、病例报告表填写要求(包括明确具体试验 数据作为源数据应当记录在病例报告表)。

  (十一)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和伴随疾病的记录、处置 和报告程序。不良事件的随访方式与期限。

  (十二)减少或控制偏倚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随机化和盲法 的方法和过程。采用单盲或者开放性试验需要说明理由和控制偏 倚的措施。盲底保存和揭盲的程序,应当明确时间点及具体操作 方法。

  (十四)评价受试者依从性。保证受试者依从性的相关措施。 (十五)编盲、破盲、揭盲和盲底保存的程序和方法。

  (十六)试验数据的采集与管理流程、各步骤任务、使用的 系统,缺失数据、未使用数据和不合逻辑数据的处理方法, 以及 数据管理的质量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受试者选择包括试验样品适用人群、受试者的入 选、排除、退出标准。受试者入选时,纳入标准应当充分考虑试 验组和对照组受试期间(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临床治疗方法在品 种、用法和用量等方面具有可比性。

  第二十条 试验方案应当明确生物样本采集时间、贮存及转 运管理流程、检测方法、判定标准及依据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试验管理包括标准操作规程、人员培训、监查、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的措施、风险管理、受试者权益与保障、数 据管理和统计学分析。

  第二十三条 主要研究者应当完成临床试验注册平台备案。 如涉及,申请人应当提供人类遗传办公室批准或备案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发布相应类别特殊医 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制定临床试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措施。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当对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可能的风险 因素进行科学评估,并制订风险控制计划和预警方案,试验过程 中应当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与申请注册产品相同配方、相 同生产工艺、相同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生产试验样品,生产条件 应当满足《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相关要求。试 验用样品的标签应当标明 “仅供临床试验使用”。

  申请人应当制定试验用样品的质量管理规程,保证试验用样 品临床试验期间的稳定性,并对试验用样品的质量及临床试验安 全负责。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与研究者、数据管理人员、统计分析人员 共同商定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病例报告表等;与临床试

  验机构就临床试验方案、试验进度、试验监查、受试者保险、与 试验有关的受试者补偿或补偿原则、试验暂停和终止原则、责任 归属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和受试者保护内容 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 研究者应当向伦理委员会提交审查资料,伦理 委员会应当审查的文件包括:试验方案和试验方案修订版、知情 同意书及其更新件、招募受试者的相关材料、提供给受试者的其 他书面资料、病例报告表、研究者手册、包含受试者补偿信息的 文件、研究者资格的证明文件、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 具的试验样品检验报告、以及伦理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其 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临床试验机构及研究者应当在获得伦理委员会 书面同意后开展临床试验。研究者应当向受试者说明伦理委员会 同意的审查意见、试验目的、试验过程,试验用样品安全性、营 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有关情况、预期可能的受益、 风险和不便、受试者权益保障措施、造成健康损害时的处理或补 偿等,并取得知情同意书。试验方案及知情同意书的修订,需经 伦理委员会重新批准,必要时,需受试者再次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三十条 研究者由与受试人群疾病相关专业的医师、临床 营养师等人员组成。研究者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经过本规范相 关培训,具有培训及考核记录。主要研究者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

  研究者如有变动,所在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及时调配具备相应 资质人员,并将调整的人员情况报告申请人及研究者。

  第三十一条 研究者应当充分了解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试 验用样品,明确各自在试验中的分工和职责,确保收集的数据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研究者应当保持与受试者良好沟通,提高受试者的依从性, 对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出现不良事件及时作出相关的医疗决定,保 证受试者得到及时适当的治疗。所有不良事件的名称、例次、治 疗措施、转归及与试验用样品的关联性等应详细记录并分析。

  第三十二条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研究 者应当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 以确保受试者安全。研究者在确认 严重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向负责及参加临床试验单位的伦理委 员会、申请人报告。申请人应当同时向该临床试验的其他研究者 通报。

  第三十三条 研究者应当提供临床试验的不良事件、治疗措 施、受试者转归等相关信息, 以及出现可能显著影响临床试验实 施或者增加受试者风险的情况。

  为避免对受试者造成伤害,伦理委员会有权暂停或终止已经 批准的临床试验。由申请人、研究者、伦理委员会作出提前终止 或暂停临床试验决定时,研究者应当及时通知受试者,并给予受 试者适当治疗及随访。

  第三十五条 监查员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要求认真履行监查职 责,确保临床试验参与各方遵守试验方案和标准操作规程要求。 监查员应当保证受试者选择、试验用样品使用和保存、数据记录 和管理、不良事件记录等按照临床试验方案和标准操作规程进行。 监查员应当确认所有病例报告表填写正确完整,与原始资料一致, 无涉及受试者隐私方面信息。监查员应当核实临床试验中所有观 察结果,以保证数据完整、准确、真实、可靠。如有错误和遗漏, 及时要求研究者改正,修改时需保持原有记录清晰可见,改正处 需经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监查员应当保证核查过程中发现问 题及时解决。

  监查员应当受过相应的培训,具备医学、药学或营养学等临 床试验监查所需的知识,能够有效履行监查职责。监查员不得参 加临床试验。

  第三十六条 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指定专人管理试验用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