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现就规范食品快检使用提出以下意见:
食品快检可用于对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餐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等的食品安全抽查检测,并在较短时间内显示检测结果。
(一)开展食品快检要有相应设施设备和制度。食品快检单位应具备相应设施设备和环境条件,并制定食品快检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管理、操作规程等制度。(《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见附件1)
(二)食品快检操作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应经过食品检验检测专业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掌握食品快检操作规范、质量管理等知识和技能。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快检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三)真实、客观记录食品快检过程信息。应记录食品快检食品和被检测单位(或摊位)名称、售货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检测项目、检测日期、检测结果、食品快检产品和试剂、检测人员签名等信息。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及所在机构应对食品快检过程、数据和结果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负责。
(四)公布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食品快检结果是否在检测场所公布由组织方确定。如公布,应按照食品快检信息公布要求,公布样品名称、被检测单位(或摊位)、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注明俗称)、检测结果、判定结论等信息。公布的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不得误导消费者。(《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要求》见附件2)
(五)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规范使用食品快检。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活动保障等现场检查工作中,依法使用国家规定的食品快检方法开展抽查检测。对食用农产品快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食品快检不能替代食品检验机构的实验室检验,不能用于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六)妥善处置食品快检发现的问题产品。食品快检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被抽查食品经营者应暂停销售相关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跟进监督检查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及时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七)开展食品快检结果实验室验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食品快检结果进行实验室验证。有关验证工作应做到程序规范、记录完整、数据真实、过程可追溯;验证结果及时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并在该信息系统中对食品快检结果的准确率进行动态排名。(《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验证规范》见附件3)
(八)稳妥推进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和认证。完善食品快检用仪器设备、试剂等相关标准,鼓励开展食品快检产品认证,加强食品快检方法研制。市场监管总局对声称采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快检方法的快检产品,组织开展符合性评价。有关评价工作应做到公平、公正、过程可追溯,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科学、准确。食品快检产品评价结果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内公布。鼓励市场监管部门采购通过符合性评价或获得认证的食品快检产品。(《食品快速检测产品符合性评价程序》见附件4)
(九)指导食品快检“你送我检”便民服务活动。鼓励食品快检机构现场接收消费者送检的自购食品,并及时告知和解读检测结果;检测人员要科学回答消费者有关的食品安全咨询,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你送我检”便民服务活动指导。
本意见适用于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销售食品的市场开办者使用食品快检的行为。销售食品的市场是指销售食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和餐饮店等场所。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方法使用管理的意见》(食药监科〔2017〕49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7〕43号)同时废止。
第二条开展食品快检,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管理和操作规程等制度。
第三条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检测方法原理,掌握食品采样、操作规程、质量控制、实验安全等要求,经食品检验检测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四条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和所在机构应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出具的快检数据和结论真实、客观,不得出具虚假快检结果。出具虚假快检结果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采样人员应详细记录被检测单位(或摊位)、样品类别、名称、数量、采样时间、采样人员等信息;应对样品编号登记和标注唯一性标识。采样人员和被检测单位(或摊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在样品信息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六条食品快检样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避免样品污染、变质或混淆,不发生影响检测结论的变化。
第九条食品快检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快检方法或快检产品说明书要求规范操作,详细记录样品编号、类别、名称、检测项目、检测时间、检测人员、快检产品信息、检测结果、检测结论等内容。
第十条通过食品快检仪器生成的检测结果,应作为原始记录存档。对无法作为原始记录长期保存的检测结果,应通过拍照等电子化方式存档。
第十二条食品快检产品应按使用要求开展质量控制试验。标准物质、质控样品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并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的抽查检测,样品检测结果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测机构应及时报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被抽查人对食用农产品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复检为不合格产品的,组织方应及时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条公布信息主要包括样品名称、检测项目(注明俗称)、检测结果、检测结论、销售者(被检测单位或摊位)、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若有)、采样时间、检测时间、检测方式等。公布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市场开办者可在食品销售区域设立快检信息公布专栏,或采取LED、电视屏等形式公布食品快检结果信息。
第六条对发现公布的食品快检信息存在错误的,信息公布单位应在原食品快检信息公布渠道及时进行更正。
第二条食品快检结果验证,是指将食品快检结果与实验室检验结果比对等方式,验证食品快检结果准确性的过程。
第三条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委托验证单位开展本辖区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工作,原则上验证单位不超过10家。
第五条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组织制定或审核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实施方案,确保验证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可追溯。
第六条在市(地、州、盟)辖区内,开展食品快检最多的检测机构和检测量最多的食品快检产品,一般应参加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其他食品快检机构可自愿申请参加食品快检结果验证。
第七条对食品快检结果呈阳性的,参加食品快检结果实验室验证;对食品快检结果呈阴性的,也应抽取一定量的同一样品或对其备份样品进行实验室验证。
第八条参加实验室验证的食品快检机构和快检产品,对食品快检阳性检出率最高或者最低的,也可以采取盲样检验验证方式。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制备盲样,发放快检结果验证单位。盲样检测所采用的阳性样品与阴性样品应数量相当。
第九条盲样验证如使用基质加标样品作为阳性样品,目标物为禁用物质时,其目标物含量原则上不高于参比方法检出限的3倍;目标物为有限量要求的物质时,其目标物含量原则上不高于标准限量的3倍。样品也可采用实际阳性和阴性样品。
第十条食品快检结果实验室验证可纳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参照监督抽检采用的相关标准和检验方法。
(一)当快检结果呈阳性,其对应项目的实验室验证结果大于或等于快检检出限(最低检出水平)的最大负偏离(一般情况不超过20%,对于痕量物质检测时可达30%)时,则判定为验证通过。
(二)当快检结果呈阴性时,实验室验证结果小于快检检出限水平,则判定为验证通过,反之为不通过。
第十二条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验证单位食品快检验证结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审核,审核后及时将验证结果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在该信息系统内对食品快检结果准确率进行动态排名。
第十三条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验证单位进行监督和现场检查。对发现验证数据造假等严重违规行为的验证机构和有关人员,取消验证资格,并通报授予其检验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
第二条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是指对声称采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快检方法的食品快检产品进行符合性评价。
第四条根据市场监管需求,委托的技术机构制定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计划和组织方案,开展或委托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开展具体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
(一)拥有与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工作相匹配的人员、设备设施及环境条件,并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四)在相关食品检验领域具有国内领先水平,近五年参加国际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实验室间比对活动,并获得满意结果;
(五)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的食品安全领域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以及食品检验复检机构;
第八条食品快检产品生产或代理企业自愿向委托的技术机构提出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书面申请。生产企业应具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代理企业申请产品符合性评价应取得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授权。如发现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以及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等情况的,应终止评价。
第九条申请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的食品快检产品生产或代理企业,应向委托的技术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技术参数、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及中文标签等。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委托的技术机构组织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初审,与符合要求的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申请人签署技术服务合同,组织评价机构开展评价。
第十一条评价机构应根据所评价的食品快检产品制定评价实施方案,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项目、评价程序等内容。委托的技术机构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二条评价机构应组织不少于1/3人数的非本单位专家参与,做到程序规范、记录完整、数据真实、过程可追溯,关键实验环节应进行全程录像,确保评价结果的公正、科学、准确。
第十三条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采取盲样测试的方式进行,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技术要求见附件。
第十四条评价机构组织专家对评价结论进行审评,并出具审评意见。评价机构将产品符合性评价意见报送委托的技术机构。
第十五条评价工作实行评价机构与评价人负责制。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对出具的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数据和意见负责。
第十六条委托的技术机构对评价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对发生数据造假等严重违规行为的评价机构和有关人员,市场监管总局不再委托其承担评价任务,并通报授予其检验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
第十七条委托的技术机构组织对评价机构的评价意见审核后出具评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