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入自动监测范围的重点单位包括列入本年度最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各地应当指导和督促重点单位依据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确定具体监测点位、监测指标,以及安装、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联网时限等。相关自动监测要求应当依法载入排污许可证。
5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在接触池出口配置余氯或余氧等消毒效果指标的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消毒剂投加量应根据在线设备测定结果自动调整。鼓励有条件的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
2025年底前保留的砖瓦企业全部完成高效脱硫除尘改造,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和电力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对未纳入淘汰计划的4蒸吨及以上生物质锅炉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设施。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3个月内,应当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和联网。新列入当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应于名录发布后6个月内实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
经核实现场运行条件或技术水平不具备污染物排放浓度自动监测可行性的,应按照“分类指导、实事求是”的原则,指导重点单位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或排放口等关键位置,通过使用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自动监测设备,履行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排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应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由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开展比对监测、定期检定和校准校验等方式,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8号)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所有监测设备应优先选择具备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CMC]、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CCEP]标识的设备。
《HJ 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应为室外的CEMS提供独立站房,监测站房与采样点之间距离应尽可能近,原则上不超过70m;放置单台机柜,面积应≥2.5×2.5m2,放置多套分析仪表每增加一台机柜,站房面积应至少增加3m2,站房高度不低于2.8m;监测站房内应安装空调和采暖设备,稳压电源1个、UPS电源一个等。
《HJ 353-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应建有专用监测站房,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5m2,站房高度不低于2.8m;监测站房应尽量靠近采样点,与采样点的距离应小于50m;配置安全合格的配电设备,站房内应配置稳压电源;配置合格的给、排水设施,使用符合实验要求的用水清洗仪器及有关装置;配置完善规范的接地装置和避雷措施、防盗和防止人为破坏的设施;应配备灭火器箱、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或沙桶等,按消防相关要求布置。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11-2017):监测站房应设有文件柜,存放在线监测设备基本信息文件、设备运行记录等;进入站房内的管路或线路应标明相应的用途,进入站房的水路部分每根支管上应装有阀门;规则制度上墙美观大方,运维人员信息,联系方式,各在线监测仪工作原理,主要技术参数应在墙上显著位置显示;站房外应在醒目位置安装基站标识牌,应标注单位名称、排污口编号、站房编号、监控因子、设备厂家、运行单位名称等内容。监测仪器废液应按规定收集,并在桶上明确标识,酸碱溶液分桶盛放,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收集储存,并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不得随意排放或回流入污水排放口。
《HJ 354-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①通信稳定性:通信稳定,在线%以上,掉线分钟之内重新上线次以内,数据传输稳定性在99%以上。②数据传输安全性:在需要时可按照HJ 212中规定加密处理传输,一端请求连接另一端应进行身份验证。③通信协议正确性:通信协议符合HJ 212的相关要求。④数据传输正确性:系统稳定运行一个月后,任取其中不少于连续7天的数据进行检查,要求监控中心平台接收的数据和数据控制单元采集和存储的数据完全一致;分析仪器存储的测定值、数据控制单元所采集并存储的数据和监控中心平台接收的数据,这3个环节的实时数据误差小于1%。⑤联网稳定性:在连续一个月内,系统能稳定运行,不出现除通信稳定性、通信协议正确性、数据传输正确性以外的其他联网问题。⑥现场故障模拟恢复试验要求:现场验收过程中,人为模拟现场断电、断水和断气等故障,在恢复供电等外部条件后,监测系统应能正常自启动和远程控制启动。在数据控制单元中保存故障前完整分析的分析结果,并在故障过程中不被丢失。数据控制系统完整记录所有故障信息。⑦测量频次和测量结果报表:能够按要求生成日统计表、月统计表和年统计表。
《HJ 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数据在向监控系统传输的过程中,应由数据采集和处理子系统直接传输。数据采集和处理子系统稳定运行一个星期后,对数据进行抽样检查,对比上位机接收到的数据和现场机存储的数据是否一致,精确至一位小数。在连续一个月内,子系统能稳定运行,不出现除通信稳定性、通信协议正确性、数据传输正确性以外的其他联网问题。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部令第19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或者改造工作完成后,应由购置建设的主要出资方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组织验收,验收有关资料交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备案。地方环保部门不得组织对重点排污单位为主要出资方的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工作进行验收。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部令第19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污单位自行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由运营单位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监督运营单位正常运行;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HJ 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运行单位应具备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环境,明确监测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有适当的措施和程序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靠。应备有所运行在线监测仪器的备用仪器,同时应配备相应仪器参比方法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装置。运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通过相应的培训教育和能力确认/考核等活动。运行单位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现场处理并排除故障,无法及时处理的应安装备用仪器。运行人员在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故障排查与检查维护时,应作好记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部令第19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或者停运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事先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经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
《HJ 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每天应通过远程查看数据或现场察看的方式检查仪器运行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应前往站点检查。每7天对水污染源在线次现场维护,每月的现场维护应包括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进行一次保养,对仪器分析系统进行维护。每季度至少用便携式明渠流量计比对装置对现场安装使用的明渠流量计进行1次比对试验。每月至少进行1次实际水样pH、水温比对试验。针对CODCr、TOC、NH3-N、TP、TN水质自动分析仪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自动标样核查周期最长间隔不得超过24小时,校准周期最长间隔不得超过168小时。
《HJ 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CEMS运维单位应根据本标准和仪器使用说明中的相关要求制订巡检规程,并严格按照规程开展日常巡检工作并做好记录。日常巡检记录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日期、被检项目的运行状态等内容,每次巡检应记录并归档。CEMS日常巡检时间间隔不超过7天。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CEMS和气态污染物CEMS每24小时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无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CEMS每15天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量程,直接测量法气态污染物CEMS每15天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每7天至少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MS每24小时至少进行一次零点校准,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MS每30天至少进行一次零点校准。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元每6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没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元每3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校验用参比方法和CEMS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运行单位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应在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容易诊断的故障,障维修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若数据存储/控制仪发生故障,应在12小时内修复或更换。污染源计划停运一个季度以内的,不得停运CEMS,日常巡检和维护要求仍按标准执行;计划停运超过一个季度的,可停运CEMS,但应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HJ 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连续排放时,pH值、温度和流量至少每10min获得一个监测数据;间歇排放时,数据数量不小于污水累计排放小时数的6倍。CODCr、TOC、NH3-N、TP、TN水质自动分析仪对混合水样进行监测。连续排放时,每日从零点计时,每1小时为一个时间段,水质自动采样系统在该时段进行时间等比例或流量等比例采样(如:每15min采一次样,1小时内采集4次水样,保证该时间段内采集样品量满足使用),水质自动分析仪测试该时段的混合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