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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注册:太原市出台重要《办法》!6月1日起实施!

  5月29日上午9时30分,太原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太原市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管理办法》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为满足全市人民群众对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的需求,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与合法权益,引导和规范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良性发展,太原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太原市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了便于社会各界更加详细、准确了解有关情况,今天,我们邀请到太原市委卫健工委委员、市卫健委副主任何进凯,太原市卫健委卫生应急办公室主任聂志鹏,太原市公安局支队车辆管理所证照科科长闫伟,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副科长胡笑梦,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大家好!首先,我代表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卫生健康工作的信任、理解、支持和帮助!向各位媒体朋友表示诚挚的谢意!

  今年1月19日,市政府发布了《太原市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总关于卫生健康工作重要论述的具体举措。

  《办法》的出台不仅填补了太原乃至我省专业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的空白,同时也缓解了群众“出院转送难、长途看病难”等问题。《办法》规定了非急救医疗转送工作的服务主体,进一步明确了服务流程,让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变得有章可循,有据可遵。下面,我从三个方面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速,疾病谱不断发生变化,我市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越来越多需要保持特定体位出院回家的患者、病情虽然不算紧急但行动不便的患者、病情稳定期间跨区域转运的患者等,均需要专业车辆转运和服务。

  但120调度的救护车主要开展院前急救服务,无法满足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需求。因此患者家属可能会盲目去寻求价格、人员和车载设备并不符合要求的非正规车辆服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特别是2022年底,呼叫120急救的新冠病毒感染阳性人员剧增,其中的绝大多数并不属于院前紧急救治的对象,120急救资源被非急救转运需求严重挤占,导致正常的急诊急救医疗受到影响。

  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的供需矛盾,需要出台相应的管理规范,理顺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体系,才能更好满足民众多样化健康服务需求。

  我市于2021年1月1日颁布施行了《太原市医疗急救服务条例》,通过立法形式明确提出“非急救医疗转送可以由社会力量通过专门的转送车辆提供。具体管理办法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近年来,各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提出议案提案,要求出台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管理办法,填补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方面的政策空白,建立本市的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体系,净化医疗转运市场。

  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国家卫健委在2018年就明确提出鼓励各地对非急救医疗转送工作开展积极探索。

  近年来,湖北、山东、江苏、广东、内蒙古等地已相继开展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工作。2023年,国家和省卫健委正式提出在太原市开展非急救医疗转送试点工作,标志着我市非急救医疗转送工作将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

  基于以上背景,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卫健委多次召开专题座谈会,与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审批局、市红十字会等部门积极沟通协商,充分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做法,起草制定我市的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办法,并在市卫健委官网上两次公开征求意见,持续进行修改完善。

  经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和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完成了《办法》的制定工作,现已按照程序审定发布,并即将在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明确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的定义以及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将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定义为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之外,不需要实施急救措施但需要配备医护人员、急救药械、搬运工具,给予一定医疗干预的转送服务。

  明确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机构的服务条件、备案程序及转送服务的相关要求。医疗机构从事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需向市卫健委进行报备。强调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起讫点应当至少有一端在太原市范围内,严格收费标准,不得超范围经营。

  明确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从业人员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参与转送服务的医护人员、驾驶员需与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保。

  明确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车辆的准入、退出程序及服务规范要求。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车辆各项技术性能需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参照救护车管理模式,车辆外观统一,不得与院前急救车辆混淆。

  明确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使用和管理药械、车辆,建立患者信息登记文书管理制度和风险预控机制,定期统计分析,健全技术规范规程,接受卫生健康部门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明确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服从政府部门调派,鼓励承担社会活动医疗保障,配合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将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工作纳入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由市卫健委对新开展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核验。卫健、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责任,对非法营运的非急救医疗转送等“黑救护车”联合开展打击与整治行动,保障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办法》即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着力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秉承“先立后破、服务为先、疏堵结合”的理念,按照逐步建立我市救护车分类管理机制的总体要求,制发《救护车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根据用途将我市救护车分为院前急救救护车、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救护车、其他用途救护车,并对车辆配置标准和外观标识进行明确规定。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开展全市救护车清查工作,同时,依法打击各类非法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和非法营运、转运患者的行为,促进医疗急救服务健康有序开展,守护医疗质量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平台建立后,我市各类救护车辆信息将全部录入平台,各医疗卫生机构在新增、更新、报废救护车后,均要通过平台上传相关数据。将适时逐步推进平台信息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互通,实现救护车配置、使用情况、使用期限及违法记录等信息及时更新。

  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机构及全市救护车的信息将向社会公开,市民朋友可以通过太原市卫健委官网或健康太原微信公众号查询本市救护车辆有关信息。

  我们将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开展本《办法》及救护车管理相关措施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民众知晓我市的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和救护车分类管理等政策,主动选择正规转送车辆。

  同时,指导各医疗机构出台相关举措配合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规范开展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协助做好宣传推广,并为非急救医疗转送车辆进出医院、车辆停放提供便利条件。

  总之,《办法》的出台是一种探索实践,在推行过程中还会出现一些新问题。我们竭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各位媒体朋友们能够与我们及时沟通,反馈宝贵意见,积极帮助宣传推广这项民生举措,与我们一起齐心协力把这项民生实事做实办好,做出成效!

  为推进落实“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近期,市卫健委将会同市公安局出台配套文件《救护车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救护车是一种专业特种车辆,救护车由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用于日常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伤病员、处置紧急疫情、突发事件紧急救援现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重大活动或特殊事件医疗保障以及运输血液、疫苗等特殊物品。

  我市救护车根据用途分为院前急救救护车、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救护车、其他用途救护车。这三类救护车均采用国家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

  在外观上,院前急救救护车车身采用红白色,由“120”“太原”“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的中英文识别字等要素构成;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救护车车身采用蓝白色,以“太原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车”为统一标识,同时标有“单位名称”“呼叫电话”;其他用途救护车车身采用白色,由“红心白十字、具体用途标识、机构名称”等要素构成。

  除院前急救救护车外,其他救护车均不得喷涂“120、急救中心、蓝色生命之星、急诊”等与院前医疗急救相混淆的标识和颜色,不得擅自在救护车上设置或喷涂任何其他形式的急救电话。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救护车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一是明确救护车配置标准。救护车作为特种车辆,配置实行总量控制制度,遵循分类管理、合理配置的原则,明确院前急救救护车和其他用途救护车的配置标准。其他用途救护车在非紧急情况或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用于开展院前急救服务,不得用于向社会开展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工作。

  二是规范救护车配置程序。《救护车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符合救护车配置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新增、更新、报废救护车,应到市卫健委办理配置申请,取得《太原市救护车配置通知单》等有关材料后,方可到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登记相关手续。下一步,全市的救护车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后,将逐步实现救护车配置全流程信息化。

  三是抓好政策贯彻落实。我们将尽快出台贯彻管理办法的具体措施,指导督促各医疗机构出台支持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的相关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制止非法营运救护车进入医疗机构从事相关活动,联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净化行业环境。

  一是收费监管方面。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进行监管,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承运机构开展转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进行定价,要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等价格欺诈行为。

  二是无照经营方面。由于“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属于一般经营项目,根据国务院2017年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非医疗机构的经营主体,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医疗机构从事或提供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的,应根据《办法》第六条向市卫健委进行报备。

  三是超范围经营方面。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及做好“证照分离”改革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目前,我市各类经营主体按照依申请原则,自主选择规范条目办理经营范围登记。同时,为了大力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持续优化提升我市营商环境,对“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等新兴行业和个性化需求的经营范围,如果属于不涉及前置审批的一般经营项目,全部予以办理支持。因此,拟提供或开展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的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申请办理经营范围登记,合法合规经营,不得从事与转送服务无关的商品推销或开展其他服务项目。

  太原市公安局支队车辆管理所日常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令第164号)办理救护车的注册登记业务,根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审查救护车相关证明、凭证,以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审查救护车的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

  《太原市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管理办法》对救护车类型进行细化,提出了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救护车概念,明确了太原市的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救护车在办理注册登记时需要提供的使用性质证明为《太原市救护车配置通知单》,统一了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救护车的外观样式,将这项业务精细化、标准化,减小车管所办理救护车注册登记难度,提高工作效率。

  记者提问环节就进行到这里。记者朋友如有进一步采访需要,新闻发布会结束后可继续采访相关负责同志。

  希望媒体朋友充分宣传好、解读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切实为《太原市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管理办法》的落实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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