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系被告某美容院的顾客。李某接受了美容院提供的水光针项目,美容院员工为其面部注射营养液。可李某回家后,发觉皮肤发红发烫、肿胀、发痒,且部分针眼有炎症。为寻求治疗,李某前往北京、天津各大医院就诊。
经法院查明,被告不具备开展医疗美容的资质,依法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按照说明载,被告所使用的营养液的使用方法为涂抹于肌肤上,被告注射使用上述产品与产品本身使用方法不一致。注射行为对皮肤采取了侵入性技术方法,已超出了生活美容的范畴,应属于医疗美容领域技术方法。被告违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及违反使用方法使用产品的行为导致原告面部的损害,法院认定被告具有过错,该过错与原告面部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2022年7月,小美认识了从事医美产品销售的王某,并向其购买玻尿酸针剂。王某在小美的鼻部、额头共注射了8针玻尿酸针剂,导致小美右眼失明。小美失明后,王某立刻带其前往多家医院进行就医,并支付了所有治疗费用。小美报案后门进行了刑事立案,西青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罪将王某公诉至西青法院。
王某积极赔偿的态度取得了小美的谅解。最终,法院经审判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没有医师职业资格的情况下给被害人小美注射玻尿酸制剂,造成了被害人八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刑医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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