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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注册:盘点各地充电桩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北极星输配电网讯:《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发改能源〔2015〕145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的颁布,凝聚了政府、行业与公众的最大共识。以下是输配电小编整理近日多个省份出台政策的解读: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属地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设区的市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居民在住宅小区内自有固定车位加装充电设施用电,由居民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小区业委会、物业应该支持和配合建设,物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充电设施应单独分表计量,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充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

  找谁来安装充电设施?看清楚这几个条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具备能源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具备与项目建设标准相适应的技术、设备;一年内有较好的安全记录,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

  在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当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及时提供相关建筑、设施设备工程竣工图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配合供电企业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电源走向,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查、施工。

  设区的市将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

  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加强充电安全和配套电网设施服务的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对所有充电设施,设区的市政府均应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从市本级财政和中央财政对示范城市给予综合奖励资金中筹措,按充电设施的类型和能力进行补贴。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换电设施运营成本。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充电服务费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

  山西省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停车场、公交站场、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当地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办法》不仅将进一步规范本省充电桩的建设和运营,更将为企业建桩扫清障碍,促进湖南省建桩提速提质。

  《办法》以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全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为目的,主要从规划与建设、运营与服务、监督与管理层面上作了详细规定,并将充电设施分为自用充、专用、公用和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四种类型。

  《办法》首先规定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要有一定的准入资质,比如运营企业要有5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原则上专职技术人员与运营充电桩数量比不小于1∶20;企业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也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符合规划、建设、环保、供电、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这次《办法》不仅明确要求电网企业支持充电桩建设、运营,还规定了时效性,且不许转嫁成本。比如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的配套接网工程,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低压项目、10千伏项目自供电方案答复之日起建设周期分别不超过10个、60个工作日;对于电网接入受限项目,电网受限设备的整改时限自供电方案答复之日起,低压项目、10千伏项目分别在10个、1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电网企业的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而是经核准后全额纳入自己的有效资产。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及时根据最新的技术标准对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并按照规定向发改(能源)、统计等部门报告真实准确的数据信息。

  充电设施运营场所必须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以及安全消防设施。有关部门要配合设置周边道路标识标志,提供明确引导。

  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必须单独装表计量,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严格按照核定价格收费,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支持银联卡、移动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

  《办法》不仅进一步规范了市场,还为建设单位扫清了不少障碍。”业内人士表示,之前充电桩建设企业经常遇到电容不足的难题,申请扩容不仅程序复杂,时效性也不高,有明文规定后,这方面的问题将迎刃而解。

  陕西省政府网站近日全文公布了《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和配电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鼓励在已建住宅停车场、停车库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据统计,目前陕西省约有新能源车2万余辆,充电站110多座,充电桩1万多个,无法满足新能源车主的需求。《暂行办法》明确,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的,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与物业管理方或电力部门协商落实接入条件后即可建设。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级物价部门制定。

  近日,上海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规定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留充电设施、管线桥架、配电设施、电表箱安装位置及用地,电力容量预留、管线预埋)。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内部停车场(库)及交通枢纽和停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库)按照不低于总停车泊位10%的比例在2020年前按需逐步增建到位;其他单位内部停车场(库)和商场、超市、商务楼宇、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按照不低于总停车泊位5%的比例在2020年前按需逐步增建到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改造增建充电设施的加油站,到2020年每处停车场应至少配建4个直流快充桩(加油站可根据市场需求配建交、直流桩)。

  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建设充电设施。

  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不影响车辆进出的前提下,鼓励在现有加油加气站增建充电设施。允许个人、企业、社会团体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充电设施,支持创新投资建设模式。

  (二)应按照国家标准对电能质量进行监测,不得因充电设施接入对公共电网安全及电能质量造成影响。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广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交通枢纽、超市商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驻车换乘(P+R)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鼓励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商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建设充电设施,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实施,争取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一)需经自治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二)需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

  (三)需具有5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许可证上岗电工不少于2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充电桩规模要求。

  (五)公共领域充电设施现场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违规转包给企业或者个人经营;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需通过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同意。

  (六)公共领域充电设施的充电交易收费接口需统一,应支持多种支付手段,如、市民卡、公交卡、支付宝、微信等。

  第十六条充电设施只能用于向电动汽车供电,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充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

  第二十四条充电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后期维护管理;租赁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负责拆除,并报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车位租赁合同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转让或拆除充电设施;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两项费用。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充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待广西销售电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标准上限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调整,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结合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换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近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了牵头部门,详细说明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建设的数量要求和范围要求以及具体政策方面包括用电价格、充电服务费等,并提到了公共充电设施和个人充电设施的具体细则。

  (一)个人在住宅小区的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应在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再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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