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医科大学原、副校长李斌10年内通过多种途径受贿352万余元,一审获刑十年半,并处罚金50万元。
4月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新疆乌鲁木齐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透露了上述信息。判决书还显示,有的行贿人将钱放在盛放熏马肠的袋子里、盛放酒的箱子里,一并送给李斌,并提醒他称“袋里有贵重物品”、“箱里有贵重物品”。
公开信息显示,2003年3月,李斌被任命为新疆医科大学党委委员、;同年4月被任命为新疆医科大学副校长。2005年李斌担任新疆医科大学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
2015年5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网站发布消息称,李斌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同年6月19日,李斌因涉嫌受贿罪被新疆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
2016年5月,乌鲁木齐检察院指控李斌犯受贿罪,向乌鲁木齐中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乌鲁木齐中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作为副校长、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李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招投标、承接工程方面,受贿后为他人提供便利。
如2005年至2014年期间,李斌为新疆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师马某某在承揽设计工程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马某某所送现金14万元和3万元购物卡;2009年11月,为泉州粤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李斌收受该公司新疆项目部负责人王某案现金10万元;2008年至2012年期间,为江苏南通二建新建分公司在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李斌先后收受该公司经理陈某某所送现金36万元;2009年至2010年,在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配电柜招标过程中,李斌为张某乾谋取利益,收受现金2万元。
澎湃新闻统计,在一审法院认定的26起受贿事实中,有12起为他人工作任职、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如,判决书显示,2004年4月,他收受学生处处长刘某阳所送现金万元;2006年3月,他收受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刘某连所送现金2万元;2008年至2014年,他收受新疆医科大学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副主任夏克某某·苏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和价值5.6万余元的两根金条。
判决书还认定李斌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2009至2010年,为他人在招生录取方面提供了便利,收受马合某某·沙某某、阿合某某所送现金各5000元。
一审判决认定,2004至2009年,李斌利用职务便利,为新疆三楠商贸有限公司、青岛联和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包经营医院内超市、承揽洁净手术部净化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新疆三楠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某某或通过俞某某所送现金40万元。
据俞某某交代,2004年底,青岛联和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称其公司想参加新疆医科大学一附院手术室净化设备的招标,让俞某某引见李斌,如能中标就给俞某某20万元佣金。几天后,俞某某因净化设备招标一事将康某引见给李斌。
2005年春节后,康某通过俞某某送给李斌一幅画。同年6月,公司中标后,康某给俞某某20万元佣金,7月俞某某到李斌家送了一袋熏马肠,袋子内装了10万元现金,并告诉李斌“袋内还有贵重物品”。
一审判决书还显示,2006年底,俞某某找到李斌称其想参加新疆医科大第一附属医院住院部大厅超市的招标,并说给李斌20%的股份。李斌为此给一附院管后勤的副院长打了电话。
此后,俞某某以新疆三楠公司的名义参加了招投标,并中标。为感谢李斌在其承包超市上的帮助,俞某某送给李斌一箱伊力小老窖,里面放了20万元现金,并告诉李斌箱子里还有别的贵重物品。期间,为顺利经营超市,俞某某还分三次从营利款中提取现金共10万元送给李斌。
李斌在法庭上辩称,俞某某以高价中标新疆医科大学一附院的超市,且年租金高,其不可能在收取微薄盈利款的情况下来行贿,自己从未收取过俞某某的贿赂款。
对此,乌鲁木齐中院查明,超市招标过程中,由李斌打过招呼的一附院副院长曾问过俞某某报价能否再加,俞某某同意增加报价并中标。该副院长系在李斌的安排下对俞某某承包超市给予帮助,俞某某因此给李斌行贿。
乌鲁木齐中院还认为,上述超市2007年至2009年利润分别为10万元、18万元、50万元,盈利并不算少,其送给李斌30万元并非不可能,故不予采纳相关辩护意见。
乌鲁木齐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352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李斌因受贿犯罪被“”,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并不掌握的多起受贿犯罪事实,且退缴大部分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在量刑上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新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党组、副厅长李建新在新疆住建系统任职多年,广开财路,数十家企业向其行贿,其中不乏绿城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等房产名企。
其中9家企业的相关负责人,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仅为维系关系为李建新送钱。李建新曾供述,他会主动问对方有无帮忙解决的事,或在对方未提出时,他也会在工作中帮忙。
4月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新疆乌鲁木齐中院对李建新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其中披露了李建新的37起受贿事实。
法院认定,1997年至2016年期间,李建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招投标、承揽工程、资质评定、工作调动、申请规划许可证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819万余元,且有570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11年有期徒刑。
李建新在办案机关不掌握的情况下,讲明自己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数量、存放地点等,这被法院认定为自首,依法减轻处罚。
今年63岁的李建新曾历任库尔勒市委,巴州建设局、局长,新疆建设厅副厅长、厅长,新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副厅长。2016年3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对李建新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
2017年1月18日,乌鲁木齐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李建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于3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了检方指控的37项事实。
判决书认定,李建新收受了新疆康普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三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昌吉市盛业监理公司、新疆华源集团、新疆拓达建筑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贿赂,并在工程招投标及承揽工程方面提供帮助。
此外,李建新还收受贿赂,为福星集团以及新疆天山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中大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新疆昆仑建设公司、乌鲁木齐市亨利元装饰设计公司等公司的资质评定、升级,企业年审等提供帮助。
2011年到2016年,李建新利用职务之便,为哈密华奥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办理高速路加油站规划许可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臧某所送现金33万元,外加价值2万元的中石油加油卡两张。
乌鲁木齐检察院指控,2009年到2014年间,李建新利用职务之便,以其亲属名义购买乌鲁木齐绿城百合公寓过程中,超出合理范围接受新疆俊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予的购房优惠36.9万余元,同时先后多次收受新疆绿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闫某某购物卡48000元。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系新疆俊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绿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实缴出资额比例分别占到50%、75%。
在庭审中,李建新的辩护律师提出,李建新在绿城百合购房只交了100万元定金,未付全款,所以房产公司尚未交房,对方给予的优惠性利益,李建新一直没有取得,不能把期待的利益认定为受贿。
乌鲁木齐中院称,2003年最高法关于《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到收受财物的既遂问题,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为标准。
乌鲁木齐中院认为,本案中,李建新已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交定金100万元,房产公司出具了收据,已分配具体房号,拿上房门钥匙,李建新虽未按时交纳剩余房款,但对该房已实际控制长达三年之久,房产公司已不会对该房主张权利,被告人完全可以行使相关权利,或转卖给他人,或转移到自己名下。因此,李建新的行为属犯罪既遂,而非辩护人所述只是期待利益,其认为该购房优惠不能认定为受贿的意见不成立。
在庭审中,李建新的辩护人提出,这9项受贿事实中,行贿人与李建新有私交,虽然给李建新送钱,但李建新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对方没有请托事项,每次给钱数额不大,间距时间较长,挑选在逢年过节,存在人情往来、礼尚往来的因素,不同于权钱交易下的受贿。
乌鲁木齐中院认为,对方逢年过节送钱数额均在万元以上,与一般人情往来数额相差较大。从对方给钱的目的来看,虽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但维系这种关系也是为了以后的经营活动,以备不时之需,而李建新在收受钱物时也明知对方送钱是基于自己的职位,迟早有求于他,所以在李建新的供述中,他会主动问对方有无帮忙解决的事,或在对方未提出时,他也会在工作中帮忙。
因此,乌鲁木齐中院认为,这几起事实中双方并非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或礼尚往来,是权钱交易下的受贿行为。
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