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民群众对空气质量的关注度日益提高,为了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空气净化器产品逐步进入普通家庭。然而作为衡量空气净化器产品净化效果的重要指标,即适用面积指标,尚无国家标准要求。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29日公布的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显示,部分产品既未标称适用面积,也未标称颗粒物洁净空气量。
本次风险监测共采集样品25批次,覆盖上海市生产和销售的主要品牌,采用DB31/622-2012《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上海市地方标准要求,对产品的适用面积项目进行风险监测。经检测,标称邑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苏州贝昂科技有限公司、普诺之星(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企生产的7批次产品的实际适用面积与标称不符。另外,标称佛山市南海TCL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惠而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珠海经济区飞利浦家庭电器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生产的三批次产品既未标称适用面积,也未标称洁净空气量。
此次风险监测结果,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告知生产企业及其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加强质量控制,降低或消除质量安全风险。同时,将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报告有关部门,建议修订相关国家标准。并将联合行业协会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宣贯相关标准,倡导生产和销售企业信守行规、形成自律,规范空气净化器产品生产、销售市场。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议消费者在购买空气净化器时,尽量选择在大型商场、电器商店、品牌专卖店和正规电子商务网站购买产品。要关注产品各项功能的标称数据,必要时,可要求销售者提供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查验实测适用面积或颗粒物洁净空气量(CADR)。
并应关注空气净化器明示质量标准与适用面积的标注依据,不同标准或依据存在差异,可能引起产品使用实际效果不佳等问题。如果产品上仅标注了颗粒物洁净空气量(CADR),可根据公式计算得到适用面积(适用面积=CADR×0.1)。
使用时,要定期清洁或更换过滤器,保证空气净化器的净化效果,同时避免失效过滤器吸附的污染物二次排放。长期未使用的空气净化器再次开机前,应检查产品整体状态,做好相应的清洁工作,必要时更换过滤器。同时,过滤器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原厂产品,确保产品继续使用时的质量可靠。
2、合理标称适用面积的范围:等同GB/T 18801-2008《空气净化器》洁净空气量技术要求,不低于标称值的90%。
2、合理标称适用面积的范围:等同GB/T 18801-2008《空气净化器》洁净空气量技术要求,不低于标称值的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