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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注册:医疗器械生产现场检查问题回复(2023年4-6月)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要求,企业应当保留用于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研发、生产的厂房设施与设备以及相关使用记录。

  咨询内容:我司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主要生产第三类无源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车间为10万级洁净生产区域。根据我司对法规的理解,计划进入洁净车间更换工作鞋的方式1为:进入生产大楼—脱鞋—穿上鞋套—走到相应车间—脱去鞋套—进入一更,洗手-进入二更,穿洁净服,穿洁净工作鞋。如果没有在生产大楼门口设置统一换鞋的,直接在各车间门口脱鞋,然后进入室;方式2为:进入生产大楼—脱鞋—穿上鞋套—走到相应车间—进入一更,洗手-进入二更,穿洁净服,穿洁净工作鞋。方式1与方式2的差别在于进入一更前是否脱去鞋套。请问两种进入车间的换鞋方式是否都符合要求?或者是哪种更换工作鞋的方式更符合要求呢? 回复:应充分评估换鞋方式,旨在降低引入洁净区的污染。具体可参考无菌医疗器械(YY/T 0033-2000)附录D人员进出洁净生产区的一般程序。

  咨询内容:请问注册人生产了工艺流程图里面的部分工序的部分组件,然后将这部分组件运送到受托生产企业继续生产产品作为成品,即:一个工艺流程图由委托方生产一部分然后受托方生产一部分,这种可以吗?是否也算注册人制度下的委托生产?

  回复:根据电话沟通信息,贵司的情况比较复杂,不能简单认定为外协加工或者注册人制度下的委托生产。需要由当地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实际和产品风险,来确定可操作的方式。建议您和对应监管部门加强沟通,申请靠前指导,最终采取合理方式,在合规前提下确保产品安全有效。致众科技整理

  咨询内容: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组合包内手术刀从外购变更为自制,是需要注册变更还是工程变更备案?技术部门和我意见不统一,坚持要变更,请教一下如何做,以及依据或理由。

  回复:问题描述的情况属于重大变更,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执行。通常注册证载明事项和产品技术要求没有发生变化的,不一定会触发注册变更或备案。但无论是否触发注册变更,企业都应该向当地监管部门及时报告。更多细节建议咨询当地监管部门。

  咨询内容:产品通过变更注册获得了新的参数、适用范围和产品名称。原注册证下已销售的设备返原厂升级,升级后符合变更批准的新参数、适用范围和产品名称。返厂升级过程在原厂家生产条件下进行,升级后的产品符合变更后的新产品技术要求和出厂检验规范,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保留升级过程相关记录。问:1.已销售产品可否返回厂家升级处理?2.升级后设备是否可以根据变更批准文件赋予新名称,同时赋予新的编号用于区分原机器?

  回复:根据问题描述,与一般的售后维修不同,该过程可能涉及大量不同版本和规格的软硬件兼容性,甚至产品生产工艺变更和产品结构组成变更问题,不能确定经过该过程后,产品依然安全、有效、可靠,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建议咨询对应医疗器械注册部门或技术审评机构。

  咨询内容:我司拟研发一款医疗器械,其产品技术要求有涉及到重金属部分的检验,该性能指标,公司目前无检验能力,在产品成品检验时计划委托有CMA资质的检测所检验;咨询:该份报告是否也可用于产品注册自检的报告?

  回复:根据《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注册申请人提交自检报告的,若不具备产品技术要求中部分条款项目的检验能力,可以将相关条款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同时,注册申请人应当确保自行检验样品与委托检验样品一致性。如需更多信息,建议咨询产品对应注册审评机构。致众科技整理

  1、医疗器械按注册人制度委托生产的产品,受托方检验能力不足(受托方集团具有检验能力),委托生产的产品性能检验是否可以由受托方以集团资源共享的方式送其集团实验室进行检验?

  2、按注册人制度委托受托方进行生产的产品,部分工序受托方无法完成加工(如:阳极、涂层等),受托方是否可以把这些工序再次转委托第三家公司生产?

  回复:关于问题一:如果是产品注册自检的,建议参照《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如果是日常检验,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送检的可操作性和可控性(例如集团实验室距离很远、送样检测周期过长等)。无论是否涉及注册自检,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都应将送检工作纳入自身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实验室定期现场审核、将其运行情况纳入管理评审输入等。关于问题二: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可以在委托生产协议框架内将部分工序委外加工;委托方仍需将相关委外加工工序纳入质量体系管理。

  咨询内容:目前医疗器械检查中针对无菌和植入医疗器械都会检查其初始包装和产品的初始污染菌及微粒的检查,其中会涉及检验标准的引入问题,目前除了GB 19580 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这个标准中所讲到初始污染菌外(已经废止),其余的针对医疗器械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标准均无,请问这两个检测项目我们怎么规定其接收限度呢?引用标准的文件我们可以引用哪些?

  回复:针对初始污染菌检验项目,建议注册人可参照GB 15979-2002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和《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中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微生物计数法(通则1105)等;针对不容性微粒检验项目,建议注册人可参照YY/T 1556-2017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用微粒污染检验方法和《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中不溶性微粒检查法(通则0903)等;在注册人制定微生物限度和不溶性微粒限度要求接受标准时,建议应结合产品自身理化特性、生产过程控制(如生产环境控制、涉及微生物和微粒污染控制的清洗、灭菌工艺等)以及产品临床使用性能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同时如注册人生产的相关产品涉及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建议应按照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执行,如GB 8368-2018一次性使使用输液器重力输液式中6.1微粒污染要求。

  咨询内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医疗器械注册证中“主要组成成分”栏内所载明的独立试剂组分,用于原注册产品的,可以单独销售。例如:核酸检查试剂盒中,主要组成成分为:核酸提取液A、核酸提取液B、核酸提取液C、样本稀释液;病原体/内标扩增反应液、Taq DNA聚合酶;病原体强阳性对照、病原体临界阳性对照、阴性对照、内标。以上组分均为单独管体包装。以上每个组分是否为独立试剂组分?

  回复:《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医疗器械注册证中“主要组成成分”栏内所载明的独立试剂组分,用于原注册产品的,可以单独销售。企业应向客户确认相关组分是“用于原注册产品”,且最终用户能够按照使用说明正确使用该产品。同时企业应保证不同批次试剂混用不会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如有更多疑问,建议进一步咨询器械审评部门。

  咨询内容:企业的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某核酸试剂已获得注册证。试剂盒中包含多种独立试剂组分用于核酸提取、核酸扩增和质控。试剂盒主要组成成分为:核酸提取液A、核酸提取液B、核酸提取液C、样本稀释液;病原体/内标扩增反应液、Taq DNA聚合酶;病原体强阳性对照、病原体临界阳性对照、阴性对照、内标。依据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医疗器械注册证中“主要组成成分”栏内所载明的独立试剂组分,用于原注册产品的,可以单独销售。”因此,独立试剂组分可以单独销售。若客户提出需求:不需要核酸提取试剂,仅需要核酸扩增试剂和质控品。请问老师,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为满足客户需求,仅销售“核酸扩增试剂、质控品和样本稀释液(样本稀释液为超纯水,用于复溶DNA内标)”,不销售核酸提取液A、核酸提取液B、核酸提取液C给客户。这种做法是否可行?如果不可行,企业该怎么做比较合适?

  回复:《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医疗器械注册证中“主要组成成分”栏内所载明的独立试剂组分,用于原注册产品的,可以单独销售。企业应向客户确认相关组分是“用于原注册产品”,且最终用户能够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该产品。同时企业应保证不同批次试剂混用不会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咨询内容:国内现有医疗器械法规要求医疗器械产品必须具有说明书,但是提供说明书的方式未明确限制。因此,请问是否允许二类家用医疗器械(如电子体温计、血压计等)使用电子说明书取代纸质说明书?例如,用户可以通过直接扫描产品销售包装盒上的二维码直接获取电子说明书。

  回复:目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层面没有相关强制性规定,要求产品说明书必须是纸质版。但企业应保证用户获得的说明书与在对应注册部门存档的说明书一致。

  咨询内容:现在社会鼓励环保意识,我有个想法:我们是有源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产品说明书很厚,且变更频率较大,药监局能否同意企业执行电子版说明书(客户到官网下载或寄送U盘的形式)?

  回复:目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层面没有相关强制性规定,要求产品说明书必须是纸质版。但企业应保证用户获得的说明书与在对应注册部门存档的说明书一致。

  咨询内容:1个生产批的产品分3次完成环氧乙烷灭菌,即1个生产批产生了3个灭菌批,产品出厂检验是否可以采用:第个灭菌批按照检验规程做出厂全项检验,第2、3个灭菌批只做出厂部分项目检验(环氧乙烷残留、无菌检查)?

  回复:根据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22号)要求“企业应当根据产品技术要求、产品特性、生产工艺、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等确定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检验项目,最终以产品检验规程的形式予以细化和固化,用以指导企业的出厂检验和放行工作,确保出厂的产品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因此,建议注册人可充分评估产品灭菌相关工艺过程(环氧乙烷剂、灭菌温度和时间以及环氧乙烷解析等)对不同灭菌批次产品性能的影响,以便更加科学合理地开展产品出厂放行检验工作。致众科技整理

  咨询内容:医疗器械工艺验证,例清洗残留验证的检验,一定要委托第三方有资质(CNAS)检验吗,对资质这一块有明确要求吗(法规未查到有这一方面的规定)

  回复:医疗器械工艺验证作为产品设计开发到生产转换的重要活动,其验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直接关系到产品生产工艺的分析改进、工艺参数确定的科学合理性,以及最终输出的工艺规程能否充分指导生产出质量持续稳定产品。清洗方法效果验证工作中,清洗残留的检验是关键,检验方法的有效性确认更是决定验证工作成败的关键,因此,鼓励注册人自行开展清洗残留验证的检验。如注册人委托第三方,建议注册人在开展生产工艺验证委托检验工作时,可考虑从承检方的环境设施、检验相关设备的计量/校准、检验人员资质能力、检验资质等与受托检验项目的相适性进行综合评价,选择合适的受托检验方,同时应保证检验过程规范、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咨询内容:医疗机构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按产品标签存储医疗器械,其中医疗器械的标签中的存储温度要求为常温和阴凉时,具体常温和阴凉的温度等定义的依据是什么?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回复:参照《中国药典》(2020年版)第一部“凡例”中内容:“阴凉处系指不超过20℃”、“常温系指10~30℃”,建议企业可根据自身产品存储温度要求借鉴参考。

  咨询内容:在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过程中,如果一个批次的产品用到同一原料两个批次,会涉及到混批,但一混批对于产品的追溯就不好追溯,还会涉及到产品的留样等一系列问题。如果上一批次的余量不用,直接领用下一批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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